「教師法」第35條之1修正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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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「教師法」第35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681號令公布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6日臺教師(三)字第1020195083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9期,請至總統府網站(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)「公報系統」項下查閱瀏覽。
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,其解職、申訴、進修、待遇
、福利、資遣事項,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。
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
科合格教師資格者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
與護理科教師;其介聘辦法,由教育部定之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6日臺教師(三)字第1020195083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9期,請至總統府網站(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)「公報系統」項下查閱瀏覽。
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,其解職、申訴、進修、待遇
、福利、資遣事項,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。
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
科合格教師資格者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
與護理科教師;其介聘辦法,由教育部定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