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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

作者 : 黃瓊慧 資訊群組 : 教導處 公告分類 : 公佈欄
主旨:有關本(103)年第9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辦理規定如說明,請 貴校於本年4月1日(星期二)前,將推薦名冊及具體事蹟表各1式4份(正本1份,影本3份),免備文逕郵寄至本府教育處辦理初審作業事宜,逾期不予受理(以郵戳為憑)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師(一)字第103000265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第1點及第2點規定,本案選拔表揚對象為公、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、校長及軍訓教官,其於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奉獻教育、退而不休之人員。
三、復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,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,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:
(一)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者。
(二)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者。
四、次依本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,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,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,向本府提出推薦(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,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),經本府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,將推薦名冊(本縣接受推薦名額計3~4名)報教育部辦理複審。經遴薦獲獎人員,如有不實或舛錯者,應撤銷其資格,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。
五、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,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寫,格式有誤者,一律退件。又, 貴校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,請於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,以作為本府初審作業時之參考。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(不得超過A4格式)並製作封面目錄,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。
六、檢附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」、「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」、「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(含填表說明)」各乙份,上揭電子檔亦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://www.edu.tw/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/資料下載區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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