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新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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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重申行政院修正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第四點附表八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,自103年6月1日生效,新修正重大變革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本案業經本府於103年5月30日府人退字第103010714號函暨103年6月27日府人退字第1030126266號函轉知在案。
二、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務必詳閱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」、「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問題問答集」(如附件)。
三、本案重大變革簡略摘要如下:
(一)生育補助:按事實發生當月起,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,核予2個月補助。(即公教人員之子女出生日期事實發生日,往前推算6個月(例如在6月1日出生,往前推算6個月為6月、5月、4月、3月、2月、1月),「前6個月薪俸額」計算總額除以6。);其餘婚喪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。
(二)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(例如:公保、軍保、勞保、國保、農保;但全民健保除外)之被保險人,應優先適用該社會保險之規定,申請生育給付,其請領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,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。(即只能由女性先向上開社會保險優先申請補助,如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,得由男性公教員工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;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補助基準,按事實發生當月起,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,乘以2個月補助,相減二者之間差額)。
(三)如有生活津貼補助差額,學校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申請;其他行政機關依會計規定申請。(檢附文件:領據、核銷清冊、出生證明、雙方薪資證明、產婦請領各項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影本)
(四)另已於生效日(即出生日期:103年6月1日)報送本府教育處請領生育補助者,教育處將退回原申請並請各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四、本案因適逢最近新修法,為利業務能順利推動,使各機關人事人員在執行層面上更加熟悉作業流程及電腦操作系統,本府將於103年8月份中旬辦理「103年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課程」加強宣導,並請竹山國小吳主任雙輝做詳細解說。
五、相關資料及操件手冊已建置於人事服務網/「AC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」/功能選單/專區/法規資料/查詢項下相關說明,請自行下載參考。
說明:
一、本案業經本府於103年5月30日府人退字第103010714號函暨103年6月27日府人退字第1030126266號函轉知在案。
二、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務必詳閱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」、「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問題問答集」(如附件)。
三、本案重大變革簡略摘要如下:
(一)生育補助:按事實發生當月起,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,核予2個月補助。(即公教人員之子女出生日期事實發生日,往前推算6個月(例如在6月1日出生,往前推算6個月為6月、5月、4月、3月、2月、1月),「前6個月薪俸額」計算總額除以6。);其餘婚喪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。
(二)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(例如:公保、軍保、勞保、國保、農保;但全民健保除外)之被保險人,應優先適用該社會保險之規定,申請生育給付,其請領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,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。(即只能由女性先向上開社會保險優先申請補助,如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,得由男性公教員工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;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補助基準,按事實發生當月起,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,乘以2個月補助,相減二者之間差額)。
(三)如有生活津貼補助差額,學校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申請;其他行政機關依會計規定申請。(檢附文件:領據、核銷清冊、出生證明、雙方薪資證明、產婦請領各項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影本)
(四)另已於生效日(即出生日期:103年6月1日)報送本府教育處請領生育補助者,教育處將退回原申請並請各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四、本案因適逢最近新修法,為利業務能順利推動,使各機關人事人員在執行層面上更加熟悉作業流程及電腦操作系統,本府將於103年8月份中旬辦理「103年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課程」加強宣導,並請竹山國小吳主任雙輝做詳細解說。
五、相關資料及操件手冊已建置於人事服務網/「AC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」/功能選單/專區/法規資料/查詢項下相關說明,請自行下載參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