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、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2
說明:
一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及本府115年6月12日府授交管字第11550124318號函辦理。
二、 因本縣增加部分禁航區域,爰須修正本府115年6月12日府授交管字第11550124318號函(諒達)所附公告之附件內容(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),敬請貴機關協助更新上開附件資料。
一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及本府115年6月12日府授交管字第11550124318號函辦理。
二、 因本縣增加部分禁航區域,爰須修正本府115年6月12日府授交管字第11550124318號函(諒達)所附公告之附件內容(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),敬請貴機關協助更新上開附件資料。
